嬰兒不健全 夫婦控醫生

【本報訊】婦產科醫生林勇行被指在○七年未能替一名孕婦診斷出其胎兒有先天性的身心不健全情況,從而未有及時建議準媽媽在懷孕廿四周前作終止懷孕手術,最終誕下男嬰,令該家庭造成損失,事件中的夫婦昨日入稟高院向林民事索償,但未有表明金額。

原告李安琪及黃德健,被告林勇行醫生。入稟狀透露,兩原告基於被告在婦產科的專長,於○七年五月就懷孕事宜首次向被告求診,惟被告當時未能診斷出胎兒有嚴重的身心不健全情況,且未有在同年八月六日,即女原告懷孕廿四周前,建議女原告可考慮終止該次懷孕。兩原告因而蒙受損失,他們認為被告有疏忽之嫌,故要求被告作出賠償。

案件編號:HCA 60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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