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心女文員拾獲內藏大量裙底短片的記憶卡到灣仔警署報案,卻遭警長及警員游說她放棄報案,警長甚至威嚇反控她拾遺不報,最後更拗斷記憶卡。女子遂向《東方日報》和《太陽報》投訴揭發事件,警方調查後控告兩名涉事的警務人員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在東區法院審訊後昨裁決,裁判官稱信納女事主證供,裁定兩被告罪成,認為案情嚴重,指警方有責任處理市民舉報,惟事主報案竟被指摘,這有違公眾對警方的期望,明言會判兩被告監禁,二人收押候判。
首被告是四十四歲偵緝警長張振和,次被告是卅一歲偵緝警員張國俊,本駐守灣仔分區巡邏小隊,被捕後已遭停職,二人被控在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於執行公職期間作出不當行為。兩被告昨聽取裁決時表現平靜,即使得悉罪成須還押後,也木無表情,兩被告亦獲數十名親友到庭旁聽表示支持。
裁判官裁決指,拾獲記憶卡的廿四歲女事主在審訊中雖被多次盤問,但她的答案仍維持一致,而且每次均直接作答沒有迴避,故認為她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又認為首被告毀壞記憶卡,是其中一個可以了結案件的做法,並非辯方所說的不合理做法,因此裁定兩被告罪成。
辯方求情指,已婚的首被告服務警隊廿六年,是家庭經濟支柱,育有一名就讀中三的十四歲兒子,妻子任兼職幫補家計。次被告亦已婚,妻子在找換店工作,夫婦需照顧四個月大女兒。
辯方續指,次被告在十一年的警隊生涯中紀錄良好,且他在本案角色被動,而首被告是他上司,他亦很難在電光火石之間阻止上司拗斷記憶卡。
控方一度指本案或涉嫌妨礙司法公正,辯方則反駁指,首被告只屬「偷懶」以及當時武斷地認為偷拍裙底的證據不足,首被告在案中並無得益,且偷拍事件並無進入司法程序,故本案與妨礙司法公正案有別;裁判官最終亦接受辯方所言。
案件編號:ESCC 434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