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貨店靠密集來往兩地的水貨客供貨,在深圳經營的情況十分普遍,內地律師警告,除水貨客外,轉賣水貨的港貨店店主,同樣有機會觸犯走私罪,一經定罪,嚴重可判死刑。
內地律師陳志榮指,內地判決走私罪名,主要以貨品的類別為主,如走私的貨物只屬「普通貨物」,即一般日常生活用品,並非內地專營或須特別許可的貨物如煙草、汽油或化工原料等,內地的經濟偵察部門會以貨品價值、數目,以及擁有人進出關口的頻率,決定是否有觸犯該條例,「由於走私客眾多,咩類型都有,所以判斷係咪罪成、刑罰有幾重,都由當局決定。」
至於以水貨為主要貨源的內地港貨店,店主同樣有機會觸犯走私罪,「因為店主都係透過走私獲取利益,佢哋嘅行為都係走私嘅一部分。」陳指,一經定罪,多會被判三年或以下監禁,嚴重可判死刑。如內地市民在不知情下購買走私貨,公安多不會追究,「如果真係撞到正,最多只係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