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攬訴訟 大狀囚42月

執業近廿載的大律師梅國強,於九年間在五宗民事索償案中,與申索人協議瓜分勝訴賠償得益,涉款逾一百六十二萬元,期間梅更搭上其中一名申索人的前妻,利用女方的銀行戶口處理律師費。梅被控五項包攬訴訟罪,昨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成為首名大狀被裁定此罪。法官斥責梅濫用法律專業知識,利用申索人對其信任獲取個人金錢利益,藐視及玷污大律師專業,案情極嚴重,重判梅入獄三年半。大狀淪為階下囚之餘,更被下令賠償事主共逾一百五十萬元。

現年五十三歲的被告梅國強,於九四年成為執業大律師。他被控九九年十月至○八年十一月間,非法促使五宗在區院及高院的民事訴訟案的原告與他訂立協議,讓他瓜分賠償金的兩成半至三成。被告早在前年曾因違規招客被判罰停牌半年,他被捕後再被停牌。本案牽涉五名事主,其中四人被瓜分賠償,涉款九萬至七十六萬元不等,控方為四人申索賠償共逾一百五十萬元,獲法官接納。

稱美國合法遭法官駁斥

法官胡雅文判刑時形容案件極嚴重,被告本身為執業近廿年的大律師,但竟為個人利益,違反專業操守,直接接觸事主兜生意,並利用事主知識水平不高,對法律無知,以「不成功、不收費」吸引事主參與。法官怒斥被告的行為藐視大律師專業,不配當大律師,加上其辯護理由牽強,當中牽涉虛假文件,必須判刑以示阻嚇。法官特別提到,涉案律師之行為亦很可疑。

控方透露,被告八四年取得香港大學英國文學學士,九三年取得大律師資格,翌年正式執業。被告於八六至八九年曾任懲教署督察,他曾兩度結婚,現單身。

辯方求情指,包攬訴訟非嚴重罪行,在美國更屬合法,部分事主本身申請法援被拒,被告提出安排令他們有機會提出訴訟。法官反駁指,美國的司法制度不同,被告必須依據香港的司法制度執業。

案情指,其中一名事主彭武峰在九七年底跟前妻陳玉芳有爭執而被捕,彭事後被裁定拒捕及襲警等罪,但他上訴獲判脫罪。彭翌年計劃向警務處及醫管局民事追討賠償。九九年被告致電彭,主動提出包攬訴訟協議,獲彭同意,惟案件最後敗訴。

與其中一事主前妻搭上

被告再於二○○○至○五年,先後邀請一宗區院僱員補償案、一宗高院人身傷亡賠償案,以及兩宗區院人身傷亡賠償案的申索人,到律師樓商討,並主動提出包攬訴訟協議,以上四案最終庭外和解。被告期間跟陳玉芳搭上,每次要求申索人取得賠償後,將協議的佣金部分存入陳名下銀行戶口。警方去年三月十三日在陳住所內拘捕陳與被告。

案件編號:DCCC 89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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