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頻未報 壽險拒賠

保險公司以投保人事前無披露病情為由而拒絕賠償的個案屢見不鮮,亦一直引發爭議。有長者在購買人壽保險三年後因膀胱癌去世,保險公司卻指他投保前已出現尿頻、尿急等徵狀,卻無向保險公司披露,因而拒絕賠償。保險索償投訴局審議這宗投訴後,認為上述徵狀屬老人家常見毛病,不屬重要病情,裁定保險公司需向受保人作出逾廿八萬元的身故賠償。

去年投訴上升18%

保險索償投訴局去年新接獲四百七十九宗有關保險索償的投訴個案,較前年上升一成八,當中主要涉及住院及醫療保險、旅遊及危疾保險等。該局已審結二百七十八宗,其中逾三成三投訴關於保單條款的詮釋問題,兩成六為不保項目的爭議,另有近一成六屬受保人沒披露事實,而不獲賠償的投訴。

在審結的個案中,近半數表面投訴證據不成立,分別有一成九及一成四經索償局處理後雙方達至和解,或維持保險公司決定,僅約百分之五的投訴索償得直,投訴人共可獲二百八十五萬元賠償,當中單一個案的最高賠償額為廿八萬七千元,涉及一名因膀胱癌病逝的年邁受保人。

該名長者購買人壽保險三年後,因膀胱癌轉移逝世,保險公司得悉他投保前六個月已有尿頻及尿急徵狀,卻沒申報,以他沒披露重要事實為由而拒賠。索償局轄下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認為,雖然尿頻等徵狀或與受保人的膀胱癌有關,但醫療報告顯示,他於保單生效後六個月才首次因有關症狀求診、保單生效後十一個月才確診患癌,故委員會不同意保險公司決定,裁定保險公司需向受保人妻子作出身故賠償。

保單存在灰色地帶

委員會主席徐福燊指,當局每年接獲的投訴個案,均介乎四百至五百個之間,由於本港每年確立的保單數目正上升,故投訴亦會增加。他指出,醫療保單上沒可能列出所有需呈報的病症或徵狀,容易產生灰色地帶,故受保人需視乎有關病情會否影響保險公司的核保決定等而作披露。一些如傷風等無關重要的病情便毋須披露,委員會作裁決時亦會考慮有關披露要求是否合理。

委員歐之珊補充,市民可考慮是否需就有關病情求醫或作進一步跟進治療等,如一般尿頻理應毋須披露,但如尿中帶血則需要,有懷疑可主動向保險公司查詢,一般多披露病情可較有保障,但需注意或令保費增加。徐福燊指,各類保險條文若中、英文版本有歧義,而保單無指明以何種語文版本為準,則該局會同時審視中、英版本,並以常理及一般慣常解釋去理解作定奪。

主要投訴個案

醫療類別(成功索償)

個案:受保人購買的危疾保單於2010年3月28日生效,他同年7月15日確診患上急性骨髓性白血病,故申索危疾賠償。保險公司得悉他於7月9日因暈眩及普通身體不適持續三周而求診,因其白血病病徵於保單簽發後的90天內已出現,故拒絕賠償。

醫療類別(索償失敗)

個案:投訴人以棉花棒清潔耳朵時不慎弄傷右耳求診,診斷為採耳導致右耳受傷。保險公司以事件非獨立因意外造成,拒絕賠償。

裁決:委員會認為,投訴人因上下肢無力等求診,並被轉介至內科建議作電腦斷層掃描,雖然她沒被診斷患上任何疾病,亦沒獲處方藥物治療,但因她在投保申請書上,在有否被建議接受任何醫療檢驗如掃描檢查等選項上,選擇了「否」。委員會同意投訴人沒披露重要的健康資料,保險公司拒賠屬合理。

旅遊保險類別

個案:投訴人到台灣旅遊第2天在酒店滑倒,扭傷右膝蓋但沒求醫,他回港後第6天因痛楚持續求診,保險公司以沒證據顯示傷勢是於旅程間因意外造成,拒絕賠償醫療費用。

裁決:委員會認為,如投保人能合理解釋為何沒在外地求診,以及回港後立即求醫,應可彈性處理,但投訴人回港6天後才求診,是不合邏輯,亦不能確定期間有否其他事故令傷勢惡化,故不符合受保條件。

個案:投訴人於三藩市觀光時將背包留在私家車內,其後發現私家車的鎖被打開,並遺失了背包及內裏的物件,保險公司以她的物品於無人看管的車輛內遺失,屬不保事項而拒賠。

裁決:委員會認為,保單列明不賠償任何放置於公眾場所內無人看管的個人財物,亦不相信投訴人已採取謹慎及合理的預防措施,故贊成保險公司的決定。

個案:投訴人出發往大連前一晚,於網上購買旅保,出發時航班因颱風關係延遲了24小時起飛,她4天後返港的航班亦延遲逾7小時起飛,保險公司只單就回程延誤賠償250元。

裁決:委員會認為投訴人上網投保時已可從天氣報告知悉惡劣天氣,最終航班延誤屬意料中事,故屬保單內列明不承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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