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十日 首作檢控佐證

【本報訊】警員隨身攝錄機開始試用僅約十天,昨日首次派上用場,警察員佐級協會秘書長何佑漢表示,有關調查人員會檢視由隨身攝錄機拍下的片段,從而就昨日的醉漢涉嫌挑釁警員事件,作出適當檢控。

何佑漢指出,隨身攝錄機是運用在衝突場面,而衝鋒隊的人員亦適合佩戴,同袍對儀器的使用持正面態度,以西九龍為例,經常有醉酒人士滋事,會與警員發生肢體衝突,事後借醉否認,而隨身攝錄機內的片段便能成為檢控佐證。

何亦指現時每輛警車均有一部隨身攝錄機,建議局方全面推行,以保障警員與市民的利益,避免雙方不必要的爭辯。對於醉漢涉嫌挑釁警員事件,有關調查人員會檢視由隨身攝錄機拍下的片段,從而作出適當的檢控。

購入50部 半年後評估

警方早前從英國購入五十部隨身攝錄機,於本月十一日起試用,半年後作出評估,再決定是否全面使用。有份試用的包括港島總區機動部隊、新界北總區及西九龍總區衝鋒隊人員。警方表示,攝錄機主要拍攝有對抗性質或破壞社會安寧的事件,如示威、警民衝突或黑社會打鬥等,以作為檢控佐證。隨身攝錄機會掛在警務人員的胸口,如果市民故意遮擋鏡頭,會被控以阻差辦公。警務人員啟動拍攝前盡可能先預警「現在開始拍攝」,但若警務人員認為現場混亂,有權在未有預警下拍攝再知會被拍攝者,而市民亦有權向警方申請索取影片。若拍下的片段與案件有關,會交予負責該案主管輔助調查,但如果無關,會在拍攝當日起的三十一日後銷毀。同時總區的高級警司有權以可能有助日後調查為由,延長保存片段,存有影片的記憶卡會保存在警署機密位置,確保不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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