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心少女拾獲內藏大量裙底短片的記憶卡到灣仔警署報案,竟遭兩名探員游說放棄報案,「呢啲人(偷拍者)拉佢十次坐十次監都係繼續做」,甚至威嚇會先控她拾遺不報,最後更即場將記憶卡拗斷。其後少女向東方報業集團旗下《東方日報》及《太陽報》投訴揭露事件,引起警方關注,終檢控灣仔刑事調查隊一名偵緝警長及一名偵緝警員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二人否認控罪,案件昨於東區法院開審。
兩被告為四十四歲偵緝警長張振和及卅一歲偵緝警員張國俊,本駐守灣仔分區巡邏小隊,被捕後已被停職。現已轉職售貨員的廿四歲女文員蔡彩華昨供稱,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她帶着同年年初在便利店拾獲的記憶卡往灣仔警署報案,指卡內有偷拍片段及一名男子自拍照,要求警方「做個紀錄,第日拉到佢都可以做證據。」她解釋最初拾獲時以為是自己掉下,數日後發現不屬自己但無處理,至十一個月後開啟該卡發現有逾五十段女士裙底及腿部偷拍片段,翌日遂報案。
到警署報案室時兩名穿便衣的被告先後接觸她,首被告張振和對她說:「情況有啲尷尬,你執到張卡咁耐先拎嚟,我要先拉你,先至可以拉嗰個人,你畀我諗一諗先。」她聞言即「怯一怯」,擔心被質疑拾遺不報。二人將她帶到警署門外,首被告說:「其實呢啲人拉十次坐十次監出番嚟都會繼續做,依家我要拉咗你,先可以去拉嗰個人,仲要唔知拉唔拉到佢喎,我知道你想做好巿民啫,不如當我哋無見過你,你拎番張卡走啦。」更提議她到另一警署報案,教她說卡是前一日拾獲的,次被告在旁附和。
她表示既然二人不願受理,惟有同意將卡拿走,但此時首被告又說:「你都唔好keep(保留)住張卡啦,你掉咗佢或者搣爛佢,不如我幫你搣爛埋佢喇」,之後便將記憶卡拗斷成兩截。
她其後跟同事談起事件感不值,遂聯絡報館告發事件,當報道見報數日後,一位總督察透過報館聯絡她說要了解事件,更承諾會嚴肅處理。而當日報案室當值警員稱,一般會為報案人士記錄個人資料及聯絡方法,何況蔡所舉報的明顯涉刑事,兩被告將她帶離報案室後,無留下資料便讓她離開「做法好奇怪」。
案件編號:ESCC 434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