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電動單車隨時惹官非,昨一日兩人被檢控,該兩名男女,昨分別駕駛電動單車在長沙灣及元朗行駛,被交通警員發現截停檢控,帶署調查,其中男子聲稱在內地以八百港元購來電動單車代步。兩人最少涉及包括無牌駕駛等四宗罪,一經定罪最高罰款一萬五千元。警方指這類電動單車最高時速可達卅公里,非常危險。
被捕男子姓袁(六十一歲),報稱任職批發市場工人,聲稱單車是羅湖城以港幣八百元購得,用作日常代步。
昨午十二時許,西九龍總區交通部特遣隊人員在元州街及興華街交界,發現袁駕駛單車在馬路行駛,認為其單車有可疑,遂上前截查,發現其單車座位後面裝有約一呎長的電池,摩打則安裝在後轆的車軸中,單車右邊扶手裝有「扭油筒」,車前車後均有行李架,由於該車未有登記及領牌,警員即時將他拘捕,經調查後袁獲准保釋,於下月初再向警方報到。
至下午三時許,新界北總區交通部巡邏小隊人員於元朗鳳翔路,發現姓蔣(卅三歲)婦人駕駛裝有動力推進器的單車,經截查後證實她未為該車登記及領牌,將其拘捕。兩單車其後被送往汽車扣留中心檢驗。
警方指,這類電動車輛最高時速可達卅公里,非常危險,電動車與普通單車一樣,只要踏腳踏便可向前行,但警方指只要單車安裝了電和摩打,已算違法。西九龍交通部執行及管制組孔憲裘表示,在道路上駕駛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單車,即使該等車輛的能源沒有啟動亦屬違法,初犯者可被判罰一萬五千元及入獄九個月。他重申,警方將嚴打此類未領牌的電動單車,提醒市民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