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年馬頭圍道塌樓四死慘案,至今只得維修承辦商一人被檢控,並根據《建築工程條例》被定罪及罰款一萬元。未計將來可能出現的民事索償,若四條人命的法律責任就只是一萬元,香港是個怎樣的社會?
讓樓宇日久失修,弄致即將倒塌才以最低代價,找不稱職承辦商維修的業主,難道全無責任?據報道,該業主竟自稱受害者,難道歷年收租袋袋平安,亦算受害?收租之後,定期拿錢出來檢查維修樓宇,難道不應該嗎?業主買樓後,是否只是淨收租金,一毛不拔,直至樓宇倒塌為止?
受害者可向該業主民事索償,但事隔兩年,有關人等可能已隱藏資產,逃之夭夭。況且,社會基層,縱可能獲法律援助,但訴之於法,須克服的困難肯定比其他人多。
政府在此事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監管失責,容許致命危樓存在,不予取締,乃奪四命遠因。究竟是巡查人員敷衍塞責的個人問題?還是人手不足或制度漏洞?至今仍未解答。
更宏觀檢視,須追究政府的建屋及土地政策。政府高層是否勾結「地產霸權」、拖慢公屋及居屋興建,藉此讓後者資產水漲船高,前者繼而從後者收取即時或延後利益?是否由於此等「不道德交易」,政府強辭稱危樓劏房有「市場價值」?
不少香港人湊足首期,上了「賊」車之後,便如癡如醉,視政府壓抑過熱樓市措施為「向地產商挑戰」,成了「地產霸權」輿論幫兇。此等語無倫次港人,對危樓害命慘案,是否亦難辭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