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歲少女與卅歲運輸工人譜出忘年戀,男方為「拯救」離家出走後被羈押的女友,夥同三少年在屯門法院上演「劫犯大案」,但事敗被捕。案中五人早前在區域法院認罪,運輸工昨判刑前罕有地囑咐律師毋須落力為他求情,他自責因「盲目溺愛」才導致嚴重後果,罪有應得,願受最高刑罰。不過,法官對此並不受落,痛斥他惺惺作態,行為侮辱警員亦公然挑戰法治,將他重囚廿二個月。其餘四人因年少無知且初犯,被判入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
五名被告包括剛滿十六歲的女被告靳淑棼及卅一歲次被告陳士傑,兩人為情侶。餘下三人分別是十九歲的黃偉健、及同樣十五歲的姓梁及姓羅少年。首、次被告各承認一項協助從合法羈押逃脫罪,其餘三人承認拐帶少年罪。控罪指他們於去年九月廿八日把羈押中的女被告帶走。女被告與梁及羅昨被判入更生中心,黃被判入勞教中心,陳則被判監廿個月,連同他因緩刑期間犯案而加監兩個月,共囚廿二個月。
陳士傑昨向代表大律師指示毋須着力為他求情,卻親撰兩封求情信予法官,自責因「盲目溺愛」女被告,「過分感情用事」而犯錯,並一力承擔罪責,「不介意」被判最高刑罰,為其他被告求情。陳又叮囑他人要珍惜家人,「向天下父母說對不起」。惟法官聽罷反問辯方,「佢(陳)知唔知控罪最高刑罰係七年,即係佢唔介意判七年?」
法官痛斥陳的求情是「惺惺作態」,他口中所謂的「溺愛」只是出於自私,令女被告跟他建立不正常關係,致女方跟家人關係疏離,陳是始作俑者,經過策劃,公然挑戰法治,罪行嚴重,必須判阻嚇性刑期。法官指女被告是問題少女,天真幼稚,沒考慮法律後果,相信她過了十一個月放蕩生活後,不適應被禁閉,才有此大膽妄為想法,卻奇怪陳竟會付諸行動。法官相信女被告等四人只是愚蠢,已後悔知錯,遂決定輕判。
案情指,女被告和陳前年二月認識成為情侶,女被告前年十月離家出走,到陳的長洲住所居住。警方去年八月尋回女被告後將她羈押在兒童院舍,期間她多次寫信給陳,建議陳趁她到法院應訊時帶她逃走。陳於是繪畫法院草圖,邀請另三名被告協助劫犯。案發日陳戴上假髮、口罩及墨鏡,派黃把風,待女被告被押到電梯大堂時,將兩女警推倒在地,讓女被告逃走,三人再跳上一輛的士,惟司機見狀即熄匙下車鎖上車門,警員趕至將三人拘捕,稍後再拘捕餘下兩人。
案件編號:DCCC 1092/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