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陳志雲首坐犯人欄受審

已轉職商台任行政總裁的陳志雲,○九年仍擔任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時與其經理人兼助手叢培崑涉嫌貪污,案件昨於區院續審。控辯雙方主要就二人有否「合理辯解」收受涉案十一萬二千元「出騷費」作為抗辯理由,而展開爭辯。控方力指陳當時身為無綫員工,不能收受額外酬金,故他並沒有合理辯解下應判罪成。辯方反駁指,陳公開以嘉賓身份出席活動,並理解活動跟無綫工作範圍無關,故收取報酬毋須申報。陳志雲繼續由藝人「密友」王喜陪同到庭應訊,陳明顯容顏憔悴,似對官司憂心忡忡。

兩名被告陳志雲(五十三歲)與叢培崑(卅歲)原本在一一年於區院受審後,獲判代理人接受及提供利益等三罪脫罪,惟律政司去年獲判上訴得直,上訴庭將案件發還至昨日續審,預計今日審結。而兩被告昨亦是首嘗坐進犯人欄受審的滋味,因二人之前以方便徵詢法律意見為由,聆訊時獲批准坐在代表律師身旁;二人雖然坐在一起,但完全沒有任何交流,較坐近法官方向的陳大部份時間背對叢。

至休庭時有記者上前慰問陳稱「放心啦」,惟陳仍見愁眉深鎖,對記者拒發一言,但就主動認識身旁護駕的法庭保安員。直到散庭時,陳的表現才稍為輕鬆,見到大批等候追訪的傳媒,跟身旁的王喜戲言「七人欖球又嚟啦!」

控方:無申報屬秘密回佣

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陳詞指,事件涉及○九年奧海城除夕倒數活動的《志雲飯局》,屬無綫的節目,身為僱員的陳收受了叢提供的「出騷費」而沒有向公司申報即屬「秘密回佣」,已符合定罪條件;同時控方亦不排除陳刻意隱瞞,或有「我獨大」心態,不理會需上報公司的需要。

代表陳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則指,陳沒刻意隱瞞,陳亦確信他有權收取酬金。陳當時跟藝人黎耀祥同樣以嘉賓身份出席該活動,所以不是在無綫工作範圍內,黎可收錢而不上報,陳亦相信他有此權利。

案件編號:DCCC121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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