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對香港理財的原則,有一個大概的規定,但文字上寫得比較鬆動,只是大原則的規範。例如量入為出,這種寫法非常籠統,甚麼叫量入,並無明示,量入並不等於不加稅,既然可以加稅,那就等於量入量出。現時財政司長表示政府是應使得使,那就再次說明沒有封頂死線。至於力求平衡,也無定論,力求而不可得,則是無可奈何。至於與本地生產值相適應,這個適應,並不是同比例同步,總之是有關連而已。而過去十年,本地稅收都是高於生產值增長。這就說明當年《基本法》的草委真有先見之明。
今時今日的經濟和政治形勢都和《基本法》起草時的背景有很大差異,《基本法》所列出的大原則,是經得起時間考驗的,不要說是對政府,就算是對中產小家庭,《基本法》那套理財原則也合用,但在這個大原則下,還有許多空間,可以深化和檢討。例如之前提過生產值和稅收的關係,香港和內地經濟加快融合之後,已經不能完全用生產值去預計稅收,例如國企來港上市之後,香港交易所成交大增,股票印花稅就和生產值沒有直接關係,賽馬投注升,馬會交的博彩稅也和生產值無大關係,公司利得稅也比生產值上升得快。
凡此種種,對香港現時稅收能力的估算應該有進一步的分析。至於政府儲備應該定在甚麼水平,如果怕政府收益大上大落又沒有穩定機制,儲備的用途也可以從長計議,尤其是香港已進入選舉式的民主政體,政府不能不回應民眾訴求,政府的壓力不是二、三十年前可以比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