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廉署夠料可控更重罪

【本報訊】律政司經過研究後,決定引用刑罰相對較輕的《建築物條例》檢控前政務司司長唐英年太太郭妤淺等相關人士,惟該法例最高刑罰僅為入獄三年,一般只由裁判法院審訊,但並不代表今次違例者獲輕判後就「甩身」。

需證明蓄意隱瞞

曾任廉署執行處總調查主任的大律師查錫我指出,向來獨立運作的廉署不會受到郭妤淺等人遭《建築物條例》檢控的影響,若發現足夠證據證明案件涉及詐騙,日後可引用刑罰較高的《刑事罪行條例》提出檢控,但要界定「串謀詐騙」或「使用偽造文件」則必須有極高的舉證標準,舉例指,除非可以證明業主與專業人士於入伙及提交圖則前已計劃僭建二千呎地庫而蓄意隱瞞,才可被視為串謀詐騙,但入伙後才構思僭建,則難以構成串謀詐騙。

不過,大律師陸偉雄則指,屋宇署既然以傳票方式檢控,相信同涉及僭建的罪行,以刑罰較高的「串謀詐騙」罪行提出檢控機會十分微,除非有突發性發展,如有人爆料指各被告於入伙前已有僭建計劃,否則難以再控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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