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金:個人受誹謗法保護

特首是否可以控告他人誹謗眾說紛紜。認為不可者,指特首行使特區最高公權,須接受輿論制衡,無權以誹謗罪名打壓批評。持相反意見者列舉英國案例,指「政府」作為個體不可控告他人誹謗,但政府「官員」作為個人,則不受此限。

因此,若有人宣揚「梁振英政府」是「港共政府」,縱非屬實,但根據香港以至英國等普通法地區的案例,「政府」亦無權控告此人誹謗。但若有人四處宣揚「梁振英」是「港共」,如非屬實,梁作為「個人」卻可因不實言論損害聲譽而告其誹謗。

我認為當了特首者仍是「個人」,絕不會因其高職而喪失「個人」權利,包括引用誹謗法例來捍衞「個人」聲譽。

保障市民言論自由不受特首濫用誹謗法例打壓,可把立法會議員看作民意代表,他們在立法會發言,皆擁有免被檢控誹謗特權。至於沒有特權的市民亦受司法獨立保護,若被官員控告誹謗,法庭只看證據作出裁決,而非以入稟者權位作為準繩,甚或認同當權者須受輿論監察,對入稟者要求極高舉證標準。

評論特首所作所為,縱然完全不留情面、破口大罵,並不構成誹謗,因為這不過是論者對曾真真正正發生過的事,衷心表達看法而已。但是,生安白造,以並未發生過的事加諸特首身上,藉此大肆攻擊批評,若被告上法庭,又無法舉證自己所言屬實,便有被裁定誹謗的可能。

惟若有人把某某說成靠「紅」、「黑」勢力聯手推上台當特首,但在文章明確指出此乃未經證實推測,便屬灰色地帶,可界定為不君子行為,卻難以誹謗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