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商人稱遭「離婚妻」吞產

【本報訊】一度陷入經濟危機的文具商人指稱被妻子說服,二人「表面上」離婚及把男方名下財產轉給妻子託管。惟後來他要求妻子交還財產不果,更在雜誌發現妻子與其他男人有戀情,導致他們夫婦關係「正式」破裂。文具商昨入稟高院,要求前妻歸還以往交給她託管的公司股份、住宅和工廈物業、四百廿萬元賣樓得益及其他財產。

原告黃志強,被告羅秀芬。入稟狀指原告原擁有明利行文具有限公司七成半股權,並用明利行的款項成立其他公司和置業。原告與被告九五年結婚,○二至○三年間被告以經濟危機持續和保護原告財產為由,說服原告與她離婚,並把上述公司股份轉名予被告託管。二人○四年四月離婚後仍同居,○六年初原告再被說服把大埔物業轉名給被告,被告其後以四百廿萬元出售物業。原告一○年底要求被告把財產轉回原告名下,被告稱要視乎經濟狀況,後來則以原告不信任她和威脅要自殺為由拖延。被告更於去年攤薄原告所持明利行股份,又以低於市價出售明利行名下工廈單位。因被告要求原告不准披露他們以往關係等始肯交還財產,原告興訟追討。

案件編號:HCA 28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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