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署亂告《東周刊》終被判敗訴

【本報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亂指他人侵犯私隱,其實並非首次。私隱署曾於回歸後不久,指控當年屬東方報業集團(東方)旗下刊物《東周刊》刊登本地女士衣着潮流照片侵私隱,東方經過長達兩年的據理力爭,最終上訴得直,推翻私隱署的決定,正義才得以伸張。

九七年九月初,《東周刊》兩名記者在街頭採訪有關本地女士服飾潮流的新聞,並拍攝了一輯照片。為免令相中人的神態過分做作而失去自然,記者在拍攝時沒有驚動當事人,打算在拍攝後才向當事人索取同意,可惜事與願違,記者在拍攝後已找不到她。至九月尾,在《東周刊》刊登該篇報道後不久,其中一位相中人即向個人私隱署投訴《東周刊》侵犯私隱。

面對不公義 東方誓不低頭

翌年,私隱署裁定《東周刊》違反保障資料原則內有關「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的原則,指《東周刊》在收集資料時採用了不公平的手法,並要求《東周刊》向該署簽署一份內有五點承諾的承諾書。

東周刊督印有限公司不認同私隱署裁決,堅持據理力爭,遂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惜被駁回。

面對不公義,東方誓不低頭,兩年間不惜人力物力,與私隱署對簿公堂,於○○年提出上訴,終獲上訴庭裁定《東周刊》上訴得直,兼得原審及上訴的堂費。勝訴後,私隱專員更致函代表《東周刊》的律師,表明不會向《東周刊》發出執行通知,以及放棄將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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