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年僅十五歲的男童深宵即興行劫的士司機,先買樽裝維他奶作武器,之後登上的士抵至城門水塘後,用玻璃空樽毆劫年近七十歲司機,將他打至頭額瘀腫,事後被捕的三童早前在荃灣法院兒童庭承認一項搶劫罪,昨日接受判刑。裁判官庭上透露案中次被告在早前另干犯打傷六十多歲的士司機,斥責他對兩案的年長司機不敬,認為他不適宜判感化令,最終判三名被告分別進入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服刑。
眾被告的父母昨日亦在庭上旁聽,三名被告應訊時則一直微微低頭,聞判後即時被押走。辯方求情指首被告因父母忙於工作、疏於管教而誤交損友;第三被告卻恰恰相反,因父母管束嚴謹令關係緊張,加上讀書成績由全班考第一急降至平均分不合格,因而造成反叛行為。辯方又透露,次被告在本案發生前,另一宗案承認與一名六十三歲的士司機在公眾地方打鬥的控罪。辯方指三人認罪遭收押後,已反省過錯,並向父母及事主致歉。
裁判官則引述另一案的驗傷報告,指次被告在該案中僅被抓傷頸項,男事主卻被打至頭部瘀傷,可見次被告所用暴力之嚴重,及對兩案年長事主均不尊重,故會將兩案同判。裁判官指首被告和第三被告曾分別因恐嚇勒索及參與三合會活動而遭警司警誡,但均沒有吸取教訓而再犯,現基於首被告的身體狀況不適合接受勞教,故判他入更生中心,次及第三被告則判入勞教中心。
案情指三人於今年一月廿二日凌晨一時於荃灣流連時,覺得不夠錢用遂即興搶劫,登上的士抵至城門水塘後,次被告從後箍事主李耀隆(六十八歲)的頸,首被告則用空樽猛敲事主額頭。三人搶去約三百元現金後分贓及逃去,警方接報在附近拘獲三人。
扑頭劫案肆虐香港,九九年發生一百五十四宗,上訴庭遂於翌年發出指引,指有關案件經定罪量刑至少囚八年。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表示,扑頭案量刑指引只針對成年罪犯不涵蓋少年罪犯。不過,黃指就算疑犯犯案時只有十五歲,若年逾十六歲才被捕,控方亦可將對方當成人犯處理,量刑便與成人犯看齊,可判長期監禁。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會研究判刑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始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案件編號:TWCC 700001/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