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劉志達(四十歲),報稱酒吧經理。被告求情稱,他確實曾擔任婚宴司儀,惟他收取訂金後才決定不再任司儀,遂在社交網站上公布有關決定及承諾退款,但因碰巧更換了電話,以致兩名事主未能聯絡他。被告又說,剛於本月初得悉患有第四期肝癌,故不欲糾纏於案件,並承諾會賠償。
案情透露,兩名事主分屬朋友,均於去年三月結婚。兩人於前年八月透過網上廣告認識被告,擬聘用他任婚禮司儀,三人於前年九月初見面後,兩名事主答應各以一千八百元聘用被告,並於稍後將合共一千九百元訂金存入被告戶口。三人原定去年一月再會面,惟被告卻沒有露面和退款,事主遂報警,警方於去年八月拘捕被告。
案件編號:KCCC 4682/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