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曾案愈查愈大鑊

「貪曾」前特首曾蔭權爵士口口聲聲「坐富豪遊艇有付船費」,但海事處的調查結果則指涉事遊艇的船東或船長沒有收取過任何人費用,事件揭露懷疑有人講大話。有執業大律師指,曾蔭權時任特首被指收受利益兼被質疑撒謊,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至於事件出現兩個不同版本,會否有人要負上刑責,有法律界人士認為,要視乎海事處在調查事件時,是否有人事先串謀「夾假口供」,涉嫌觸犯妨礙司法公正。

東方報業集團去年踢爆曾蔭權乘富豪遊艇由澳門返港後,貪曾聲稱已繳付「市值船費」五百元,企圖為一己開脫,星島新聞集團有限公司主席何柱國事後稱,曾蔭權堅持給了他五百元。

防賄例不管 特首為所欲為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分析指,曾蔭權發表繳費言論時,仍身為全港最高領導人、是特區之首,他被指收受利益後並懷疑公開撒謊,或涉嫌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有熟悉廉署運作人士也指:「若果曾蔭權係公務員,一早被廉署引用防賄條例第三條告咗!」因根據《防止賄賂條例》,「接載」(Passage)已屬利益的一種,故曾蔭權接受富豪提供遊艇接載,縱聲稱有支付費用,若是一般公務員,已屬違法。

不過,該人士續指,但貪曾當時身為特首,不受防賄條例規管,此外,要證明他所收利益與其執行的職務有關,亦存在一定困難,事件正反映了本港法律對特首的規管不足。

另一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海事處的調查結果,與貪曾等的公開言論有出入,若在調查期間,有人事先「夾假口供」,最終又被揭發,可能涉嫌妨礙司法公正。他續指,若無人串謀夾口供,但若有人曾公開撒謊,誠信也必受挫。日後,萬一有任何相關法律訴訟,相關人士的口供可信性都變得薄弱。

出海享特權 入境處未釋疑

另外,曾蔭權去年豪遊澳門返港,記者未見他在中環公眾碼頭登岸,究竟他於本港何處登岸、是否在入境時享特權等疑問至今未解。根據入境事務處的規定,所有船隻,包括帆船/遊艇,在離開或進入香港水域時,均須辦理出入境檢查手續。船長須把船隻碇泊於其中一個入境船隻認可碇泊處,等候檢查。船長須提供船員和乘客名單、船上所有人士的旅遊證件或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及船上人士填妥的旅客抵港申報表或旅客離港申報表(視乎需要而定),以供查閱。

但有關規定亦容許有特別安排,即船長或他的代表,在進入香港水域後的廿四小時內,可親身往廿四小時運作的中區政府碼頭港口管制組,遞交船員及乘客有關文件,以供入境檢查。

妨礙司法公正屬普通法中的罪行,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任何人一旦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法院可酌情判處任何年期的監禁及任何款額的罰款,但有關罰款及監禁年期須受《區域法院條例》或《裁判官條例》約束,即有關法院可依法判處的最高監禁刑期及最高罰款額的限制所規限。區域法院的最高刑罰一般為監禁七年;裁判法院的最高刑罰一般則為監禁兩年和罰款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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