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圍中六男生涉嫌非禮及暴打女教師一案,原定昨日在屯門法院裁決,但案件突然出現新證據而須將裁決押後。辯方指被告收到受害女教師X提出索償的律師信,但信中只提及身體遭被告打傷,隻字不提曾遭非禮。由於X指控被告摸胸非禮,信件內容或會動搖其證供之可信性,辯方申請重召她出庭解釋及接受盤問。法庭接納辯方申請,將案押後至三月一日續審。
被告何敏達(十八歲)原已承認傷人,但否認非禮罪,案件在本月十一日起審訊,受害人X當天完成作供。被告的代表律師昨向裁判官稱,他在開庭前突然從被告手上收到一封律師信,檢視信件後認為有機會令裁決出現變數,要求裁判官在裁決前慎重考慮。根據辯方描述,該信是X委託律師向被告提出索償的信件,重提自己遭被告襲擊,身體受嚴重傷害,但完全無提及有關非禮的情節,與控方案情不符。
辯方認為,X或早在去年十一月事發後已委託律師辦理索償。若X確實遭非禮大可提高索償額,故無必要向自己的律師隱瞞遭非禮的「真相」。為免各方揣測令X證供的可信性受影響,辯方申請重召她出庭解釋及接受盤問,再交法庭作公正裁斷。控方雖認為該信屬傳聞證供,索償亦屬民事性質,不應交刑事法庭處理,但同意重召X作供釋疑。
綜合辯方所述,何母在本月十七日返回舊居搬遷時收到該信,郵戳顯示信件在十四日寄出,被告則在十五日到庭自辯,而被告一家在十八日才完全遷入新居。被告得悉將被索償後,在廿五日聯絡當值律師諮詢意見,但不獲受理,至昨午開庭前才將信交予代表律師細閱。裁判官不排除信件內容或影響被告作供,決定重開控方案情再傳召X回應。
控方案情指被告去年十一月卅日在學校內誘X到禮堂後方的房間,涉嫌兩度向她摸胸非禮,又扯她頭髮撼向牆壁。為阻止X張聲求救,被告用鑰匙塞進她的嘴內撩動,用匙亂鎅她臉頸及多次拳打其臉部。
案件編號:TMCC 398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