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持香港身份證即可享公共醫療福利,做法與申請綜援的社會保障制度,以及申請公屋不相同,源於人口政策專責小組○三年二月發表的報告。當年報告指出,不少政府資助的公共服務一直任人「予取予攜」,提出多項收緊公共福利資格,包括在港住滿七年才可申領綜援,但公共醫療服務方面則只規定沒有香港身份證人士,包括持雙程證或訪港旅客,需要繳付成本費用,醫院管理局一直沿用持香港身份證作為界線,釐定收費標準。
當年人口政策報告指出,本港不少公共服務由政府大幅資助,部分服務要求申請人必須在港住滿某一年期,但部分並無相關規定。其中由政府大量資助的公共醫療護理服務,除永久居民可以享用外,外籍家庭傭工、外勞及香港身份證持有人的持雙程證配偶或十一歲以下子女也可享用。不過,報告只提出,雙程證人士即使配偶持香港身份證,以及其他訪港旅客,使用公共醫療服務時需付全費。
醫管局因應報告的建議,同年四月一日訂出新收費規定,以持有香港身份證作為界線,凡持有香港身份證人士及其十一歲以下子女,均為「符合資格人士」,以本地人價格使用公營醫療服務;並無持有身份證人士及其配偶則屬「非符合資格人士」,需付成本費用。
不過,社會福利署的申領綜援標準,則以申請人居港年期作規定。原先規定居港滿一年可提出申請,其後報告認為本港不少福利是要居港滿七年才可申請,例如申請公屋及永久居留權等,遂提出收緊申領綜援資格,規定居港滿七年才可申請,新規定於○四年一月一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