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正在努力找尋土地,擴大本港的房屋供應,以此平抑樓價及提供公營房屋,這絕對正確卻有不足之處;不足之處是在於可能變成矯枉過正。
香港現時已規劃的土地地積比頗低,其中包含降低城市密度的企圖,也有官商勾結集中豪宅建設的因素。現時土地不足,把部分土地改變地積比是一個重要的解決方案。可是,在哪些地方拿出哪些土地來提高地積比涉及地區發展的具體問題,不能急就章地不顧原來規劃目的,拿到甚麼地也把地積比提高。不單只要徵詢地方意見,更重要的是要符合地區發展的要求和目的。政府的房屋政策、土地政策既不應盲目跟隨反對者的要求,也不能反其道而行,為求取得土地建樓而不顧一切強制而行。
如本欄早幾天所說,房屋政策需要一些原則,如混合社區,公屋、居屋與私樓並存於一個社區之內。既不能公屋過多,也不應私樓為主。按地區發展要定出混合的比例。又如公屋,應建在市區邊緣地區,抑或是市區較為中心的地區呢?後者可節省公屋居民的出行交通費用,也易享受政府和社會的公私服務,對公屋居民的生活改善有巨大裨益,也不用政府支付跨區交通補貼。而公屋居民居於市區中心,對居民家庭融入社區、社會的作用更大,不會產生悲情社區。
公屋的設計、布局等等作用不僅是解決住房問題,且有經濟社會政治文化的諸多影響。是否應把建居屋與重建香港中產階級的社會經濟政策相配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