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冒簽呃公屋 失婚男緩刑

【本報訊】中年男侍應與妻子離婚前曾申請公屋,惟申請獲批後兩人已離婚,他為了取得該公屋單位,竟在入住公屋聲明上假冒其前妻簽名,並訛稱他會與妻女三人同住,其前妻收到通知公屋獲批後起疑通知房屋署,最終揭發事件。涉案侍應被控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昨在觀塘法院認罪,被判監四個月但緩刑兩年。

被告何伊文(五十一歲)承認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控罪指被告去年六月十四日,在石硤尾邨尾彩樓的房屋署辦事處,於入住公屋聲明上假冒妻子的簽名。辯方透露被告月入三千四百元,又指被告與妻子離婚後,因為很難找到對方,所以才犯案。

前妻揭發報警

案情透露被告與卅三歲妻子早在一○年十月離婚,被告在案發當日除了假冒前妻簽名,又向房屋署職員訛稱會與妻子及女兒同住在獲批的公屋單位。被告前妻去年六月十五日得知她與被告早前的公屋申請已獲批准,惟她並無在入住公屋聲明上簽署,遂通知房屋署及報警。

案件編號:KTCC 13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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