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七歲被告鄭嘉俊昨獲悉要還押時表現平靜,他原本涉及廿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但獲准承認當中的十一項,餘下九項則不作起訴,事發在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至去年六月十四日間。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七年在港大畢業,案發後已結束補習社轉任電腦銷售員,被告有一名已拍拖四年的女友,並準備於本年底結婚,但未知婚事會否受本案影響。
案情指去年七月中警方持手令到被告的屯門青菱徑補習社搜查,在其電腦發現一張不見樣貌的校服女生坐在椅子上之裙底春光照,警方拘捕被告後,再在他其他電腦及兩部手機內另發現十一幅不見樣貌的校服女生裙底照。
案件編號:TMCC 3106/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