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南丫IV及海泰號在事發後,都分別被發現在軟件及硬件上有問題,負責監管的海事處難辭其咎。其中經海事處檢驗後獲發牌航行兼每年有覆檢的南丫IV,船身結構竟有多處不合規格;大小及載客量相同的南丫II及南丫IV,牌照要求的最低船員人數竟不相同。海事處雖要求海泰號要有船員持有雷達觀察員證書,才給豁免船速限制,但原來海事處長可決定以其他課程證書代替相關資格,惟該處負責執法的人員竟不清楚有關酌情權是否有法律基礎。
昨在研訊中首次披露南丫IV的側板厚度不足,但原來海事處的驗船師早在○五年及一一年曾對該船的船壁進行超聲波測試,調查委員會昨明言要求有關驗船師作供交代,並要求該處派人詳細解釋,當年是以何種標準批准南丫IV的圖則,如何檢驗船隻及批出牌照,因為同為長廿八呎、載客二百卅人的南丫II及南丫IV,牌照要求的最低船員人數竟會不同,南丫IV則要求四人,南丫II卻僅至少二人。
海事處海港巡邏組高級海事主任李建邦昨供述本港海域的速度限制,原來本港船隻的時速限制一般為十五海里,海泰號因持有營運牌照及為固定航線,故獲豁免可在維港外以最高速度卅五海里行駛。但豁免許可要求船隻要配備雷達及船隻自動辨識系統,除船長有相關經驗外,亦須至少一名船員持有雷達觀察員證書。
李昨指港九小輪十六名船長都能出示證明曾修讀雷達操作基本訓練課程,但調查委員會主席倫明高法官卻質疑該課程的資格是否與雷達觀察員證書一樣;李回應稱:「個課程得到海事處長批准。」被追問下他才說:「響一般嘅演繹係一樣嘅。」倫再追問:「處長將基本訓練課程等同觀察員證書有否刊憲?他的決定要有法律基礎。」李僅稱,該課程存在已久,課程內容已獲海事處檢視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