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板前」鄭威濤被控索償

全港有多間分店的日本料理「板前壽司」發生股東糾紛。其主要股東「Ricky San」鄭威濤,在與拍檔合作經營「味千拉麵」成功後,合作進軍壽司業務創立板前壽司。但其拍檔現指控他違反股東協議,自行開公司經營板前分店,卻拒絕向拍檔交代帳目,被發現之後更變本加厲,除繼續開板前分店,還開辦名稱相似的「板長壽司」混淆公眾。其拍檔早前入稟高院,要求鄭交代帳目、履行合約分帳及賠償。案件昨日在高等法院開審,鄭的前生意拍檔將於今日出庭作供。

本案被告鄭威濤,九十年代中與現職上市公司味千(中國)主席及執行董事的潘慰、潘嘉聞兩姊弟、以及另外數名股東,在香港創立味千拉麵。至○四年潘氏姊弟再與鄭及其他股東,成立「駿濤有限公司」以經營第一間板前壽司。案件現在的原告Fine Elite Group Limited,便是當時潘氏姊弟用作持有駿濤股權的公司。不過他們在○六年與鄭出現爭拗後,已於翌年將原告售予另一連鎖食店「扒王之王」集團主席李德麟名下的「有地位飲食集團」,但他們仍會以證人身份出庭作供。

味千及潘慰姊弟提供支援

原告一方的大律師昨日在其開案陳詞表示,駿濤在尖沙咀開設第一間板前壽司時,舖租裝修都是由味千拉麵的帳目支付。尖沙咀店成功後,被告被委派負責開分店,不久後兩間分店先後在銅鑼灣及旺角開業。原告指兩店都是由被告所開立的公司經營,但味千和潘氏姊弟都有提供財政及人力支援。但當潘氏姊弟向被告要求分配兩分店的股權,被告則一直拖延。至○六年被告終與潘氏姊弟簽訂協議,被告同意將板前注入一間控股公司,並將控股公司三成一股份,分予潘氏姊弟名下的原告公司,並承諾一年四次交代帳目。原告大律師指被告簽約後無履諾向潘氏姊弟配股,繼續私自開公司開更多分店,此外更另外開辦板長壽司,損害板前股東利益。原告指被告不但違反協議,更違反身為駿濤董事的責任,必須履行協議配股、交代帳目及賠償。

被告方面辯稱他是板前商標的設計者;他和潘氏姊弟有默契,由他持有板前商標使用權。被告指潘氏姊弟在簽協議後,搶先申請註冊商標,故是對方違約在先,他無責任履行協議。不過原告方則反駁,據雙方通訊紀錄,被告並無提過商標問題,只提及他當時欲出價一千萬元,購入潘氏姊弟的股份,但對方還價二千萬元,結果交易不成。案件今日續審,原告將先後傳召潘慰及潘嘉聞姊弟作供。

案件編號:HCA 1269/2008, HCA 30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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