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簽互認仲裁裁決安排

【本報訊】香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與澳門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昨於澳門代表兩地政府,簽署相互認可及執行仲裁裁決安排。兩地政府在完成相關內部程序後,會再決定安排的生效日期,屆時在兩地進行的民事及商業仲裁裁決,經簡單程序確認後,即可在另一地直接執行,毋須再作仲裁。

例如在澳門執行某仲裁裁決時,須賠款的個人或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當事人可就不足部分,向本港法院申請以該個人或公司的在港資產還債。

其中香港的認可及執行法院為高等法院原訟庭,澳門則由中級法院認可,初級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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