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恬怡報道】香港飲食業約有二十三萬名僱員,是人力需求最多的其中一個行業,但多年來行內都存在剝削打工仔五大劣行。飲食業職工總會秘書長黃必文指出,飲食業行內一直盛行「十八個月約」,即僱主要求員工在十八個月約滿後,改以短期工聘用並利用他人名字出糧,令該員工在公司僱員紀錄中「消失」兩個月,之後再以十八個月約聘用。僱主又會利用每日現金支薪及拒供強積金等手法中斷員工年資,逃避支付遣散費等責任。有立法會議員強烈批評,勞工處的巡查工作過於被動,促請當局全面修訂《僱傭條例》,加強保障打工仔。
黃必文表示,飲食業行內一向存在五大劣行,包括僱主以每日現金出糧、斷供或拒供強積金、報稅不足,以及縮減人手要求僱員身兼多職等,以剝削員工權益及福利。他指,行內約有一半的中小企,甚至大型的飲食集團,採用「十八個月約」聘請員工,以逃避向年資兩年或以上的員工支付遣散費,以及五年或以上的員工支付長期服務金的責任。
從事酒樓砧板工的阿昌指,曾在一間現已結業的酒樓任職五年,被僱主以十八個月約聘用。他指,合約期內老闆會透過銀行出糧,但當合約完結後「佢就會畀張用咗之前一個替工身份證登記的糧單我,要我簽收。之後嗰兩個月就用現金畀錢,之後再簽十八個月約」。有關做法令本可獲長期服務金及有薪年假的他,在酒樓結業後只得數千元賠償。
勞工界立法會議員郭偉強直言,打工仔為保飯碗多不會主動投訴,但勞工處往往要接獲員工舉報才肯巡查,是過於被動。他認為,當局應設立飲食業股東黑名單及修例,為打工仔提供更多保障,否則長遠只迫使新人拒絕加入飲食業工作。
勞工處呼籲,當僱員懷疑僱主有意逃避勞工法例規定的責任時,應了解清楚,如有疑問可致電27171771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