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終審法院早前裁定凡有份支付供樓開支的家庭成員,不論是否登記業主,均擁有居屋單位的實際業權。在該案中負責供樓的婦人與身為登記業主的家翁爭奪粉嶺昌盛苑居屋單位,婦人最終勝訴;惟她與家翁的民事糾紛仍然未了,她堅稱其未完成離婚手續的亡夫早年立下遺囑,將所有財產留給兩名未成年女兒,對方卻在病逝前九天突然更改遺囑,將家產全轉交雙親。婦人懷疑亡夫改立遺囑時神志不清,遂興訟和家翁及亡夫胞姊爭議該「最後遺囑」是否有效,案件昨於高院開審。
女原告卓樹賢,任職會計,她和任職電子工程師的亡夫羅躍偉(下稱死者)育有兩女,至死者肺癌病死後,兩人尚未辦妥離婚手續,法例上仍屬夫妻關係。被告依次是死者胞姊羅躍勤及死者父親羅競輝。死者被指在一○年二月十九日所立的最後遺囑,指明將遺產盡歸兩老。據原告在庭外表示,遺產包括兩夫婦位於深圳的廿套房子、香港物業及股票,但未有透露實際金額。
與訟雙方均無律師代表,各在庭上自行質詢。原告先作供指案中爭議的第三份遺囑是死者死前九天於深圳某醫院所立,當時由羅躍勤和死者表弟任見證簽署,惟原告認為疑點重重。首先,羅躍勤是遺產受益人(即兩老)女兒,兩老已年邁,羅躍勤儼如間接受益人,擔任見證人實有利益衝突。其次,原告指死者提出離婚後,於○八年十月曾向家事法庭承諾會把所有財產交給兩女,並兩度立遺囑作證,原告認為死者定立最後遺囑時垂危,才在神志不清下簽署。原告指兩女是死者所出不會受離婚影響,「由繼承全副身家,到最後一毫子都冇,冇理由咁大轉變!」
年逾八旬的羅競輝盤問原告時,則指死者立最後遺囑時仍能寫信予法庭,足證有思考能力。羅躍勤則供稱,死者雖受化療影響,但只是精神疲弱,說話仍清晰,反指原告「作古仔」興訟,又不讓女兒見死者最後一面。
案件編號:HCAP 3/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