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指春秋:罪犯不允許滅罪

具有防腐作用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早已在外國實施了百多二百年,為甚麼富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嚴重落後至斯,遲遲也沒有相關法規監察政府機器依法運作的呢?當中的關鍵正是中國特色四個字,畢竟中國種種特色之中最獨特的是無官不貪,而且官位愈高愈貪腐,矚目例子乃權傾一時的重慶西南王薄熙來。

國家領導人在十八大召開期間侃侃而談,不反貪防腐即亡黨亡國,然而萬眾期待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硬是諱莫如深。按理說,中國立法毫無難度可言,神州大地從來不容反對派玩拉布阻手礙腳,如果有心立一條法例規定官員必須申報財產,一紙命令已是水到渠成。全國人大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居然認為條件未成熟,任由官員財產隱藏起來,原因非常明顯,人人心中有鬼。

如果說貪官就是罪犯,現在最荒謬的情況則是,有意滅罪的執法者必須向無法無天的罪犯請示:報告長官,咱們打算立法打擊不法分子,請長官批准!

罪犯會容許執法者來滅自己的罪嗎?不可能的,不允許的。正如香港的前朝特首曾蔭權當初也不允許反貪條例反到自己頭上一樣,其身不正卻是大權在握的最高領導層,自然不願意見到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落實執行。

所以嘛,官員財產透明化講了二十年仍是言不及義,因為各方阻力實在太大,而最大阻力的一方來自最高權力核心。

罪犯不允許滅罪,如果沒有一語成讖亡黨亡國的話,再過一百年依舊原地踏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