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八歲的被告袁啟德,於九○年八月至○○年七月間,使用五份關於「自行租屋津貼申請表」,虛假聲稱租住元朗八鄉一個物業,從而騙得二百二十五萬六千多元租津,但其實該物業是袁以友人的名義購入。區院於去年裁定袁五項代理人使用虛假文件意圖欺騙主事人罪成,判袁監禁十八個月。
袁被區院定罪時尚未歸還騙得的租津,區院遂下令他在刑滿出獄後九個月內還給政府。他後來提出上訴,上訴庭於今年六月駁回其上訴。入稟狀透露,袁已於今年七月廿五日歸還租津,但未歸還九○年至○○年十年間的利息,總額為三百一十六萬七千多元。
案件編號:HCA 21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