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電台上訴得直撤控

【本報訊】六名政界人士包括已故立法會議員司徒華,○八年參與民間電台直播節目,被律政司引用《電訊條例》檢控,六人均被裁定罪成及罰款一千元。各人認為條文不適用於檢控,早前在終審法院上訴,法官昨下達判詞,指有關檢控不符條文定義,以四比一大比數裁定各上訴人得直,全部獲撤銷控罪。 

上訴人分別為:黃毓民、陳偉業、劉慧卿、李永達及李卓人,司徒華因已離世,未列入上訴人之列。上訴人被控方引用《電訊條例》第23條檢控,指他們○八年四月參與民間電台在旺角行人專用區所辦的論壇直播節目,藉未領牌的電訊設施發送或接收訊息。

終院法官在判詞指,上訴人被控的罪名,其詳情指他們「傳遞任何訊息以便藉非法電訊設施發送」,律政司立場認為,任何人在連接了不合法通訊設施的咪高峰前說話,都可用該條文作檢控,上訴人卻認為,條文中之「傳遞任何訊息」有把訊息由一人傳至另一人的意思,故認為律政司的說法,只是單方面發出訊息,與法律原意不符。終院認同上訴人一方論點,法官指,控方之言有如把上訴人歸類為傳遞聲音給控制員再發送出去,此詮釋矯扭不自然。

陳偉業促檢討法例

其中一名上訴人陳偉業昨有到終院領取判詞,他獲知勝訴後表示高興,促請政府藉此機會檢討法例,開放大氣電波成為真正的公共資產。另外,民間電台除本案外,亦有其他案件會在十二月三日提訊,涉案被告達廿五人。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昨發表聲明,指其理事麥志恒亦是被告之一,現在有望撤控。工會指今次裁決加固了言論自由根基,亦彰顯了司法獨立。

案件編號:FACC 10 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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