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澳辦前主任魯平認為,拒認中國人的港人應放棄中國國籍。實際上,近年港人申請脫離中國國籍及變更國籍的宗數確有上升,去年便有二百零四宗,但港人放棄中國國籍主要是因移民至外國時,該國不許國民有雙重國籍,而被迫放棄做「中國人」。據悉,從無個案因不愛當中國人而申請放棄中國國籍;而申請成為中國公民的宗數過去三年每年達一千二百多宗,比脫離中國國籍申請多約五倍。
入境事務處統計數字顯示,港人申請脫離中國國籍及國籍變更的個案由○九年的一百七十宗,增至去年二百零四宗。據悉,這些個案的申請目的多是因移民外國,部分國家如新加坡、日本、德國等,法例訂明不容許國民擁有雙重國籍,因此要申請脫離中國國籍。保安局數據顯示,估計去年有八千三百名港人移民外國,比前年增加一千一百人。
入境處指,申請退出中國國籍或變更國籍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條件包括申請人是外國人的近親屬、或會定居在外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且必須現有或將有另一國籍,以免申請人成為無國籍「人球」。申請人需先填寫申請表格,然後和入境處人員面談,填表和面談時都要闡釋脫離國籍因由。據悉,從無個案是因不愛當中國人而申請放棄中國國籍,若以此為理由,亦可能被入境處視為不正當理由而拒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