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主權、安全從來是國家核心利益主要元素,任何國家都會用法律手段保障國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二十三條立法」既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也是香港人對國家安全的應盡義務。
二○○三年「二十三條立法」慘遭「滑鐵盧」,但並不是立法本身有甚麼錯。當時「腰斬」,一是時機不對:亞洲金融風暴後遺症造成連續五年通縮,樓價跌去六、七成,「負資產」比比皆是,失業率高達百分之八以上,「沙士」疫症「死得人多」,在這種背景下,政府偏離經濟民生首務去點政治火頭,根本不合時宜;二是沒有解釋清楚「煽動」、「顛覆」、「竊密」等的法律含義與內地法律概念有何不同,以致相當部分港人聯想到內地某些「以言入罪」個案而心有餘悸,從而觸發港人維護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敏感的神經,釀成五十萬人上街。「二十三條立法」夭折九年多了,在現實生活中似乎成了「政治禁區」,一提即千夫所指,連帶特區政府高層對此也噤若寒蟬。
本來,古今中外只要存在國家,就會顧及國家安全。而只要國家有法律,必會為國家安全立法。當今中國,國家安全形勢嚴峻:外有美國「重返亞太戰略」進逼,與日本存在釣魚島爭端,與菲律賓、越南等亦有南海主權糾紛;內有台獨、藏獨、疆獨的分裂主義勢力困擾;香港作為中國一部分,有甚麼理由視《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規定如無物?
最近,在「光復上水站」、在新界東北發展規劃諮詢論壇、在「十‧一」中聯辦門外,都有搞事分子揮舞殖民時代「米字旗」,高舉「中國人滾回中國去」、「香港要獨立」、「南京條約萬歲」等荒謬標語。甚麼「我哋係香港人,唔係中國人」的港獨「組織」沉渣泛起。「港獨」勢力「破門而出」已是鐵的事實,而「港獨」客觀上又與公民黨「抵制赤化」、民主黨「齊抗共」、人民力量「打倒港共政權」、學聯「抗殖反國教」、學民思潮「反國教」遙相呼應,與「台獨」、「藏獨」、「疆獨」互為犄角,與美國重返亞太遏制中國裏應外合,當然對中國國家安全構成威脅,不能等閒視之!「港獨」的冒起,基於國家安全,無可避免催化「二十三條立法」!
若要將二十三條立法提上議事日程,必須吸取二○○三年「出師未捷身先死」教訓,「堅持一國原則,尊重兩制差異,二者不可偏廢」。要有足夠諮詢,凝聚社會共識。要明確宣布:「煽動」、「顛覆」、「竊密」等罪與非罪,香港絕不會照搬內地一套,會充分保障香港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例如劉曉波在香港就不會被定罪。但是,《基本法》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一定要用法律手段加以捍衞!反對派在外國敵對勢力唆使下搞「港獨」,嚴重損害國家核心利益,衝擊「一國兩制」基石,中央政府絕對不會容忍,全中國人民包括香港同胞絕不會容忍!唯一結果,便是催生二十三條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