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電台上訴終院候裁

【本報訊】六名政界人士包括已故立法會議員司徒華,於○八年參與無合法牌照的民間電台直播節目,因而被律政司引用《電訊條例》檢控,並被裁定罪成及罰款一千元。各人認為條文不適用於檢控,並指條文限制言論自由,有違憲之嫌,昨在終審法院要求終極上訴。控方反駁指各上訴人明知電台非法仍積極參與廣播,採用條文檢控並無不妥,終院法官聽畢陳詞押後裁決。

上訴人為黃毓民、陳偉業、劉慧卿、李永達及李卓人,司徒華則已離世,未列為上訴人。上訴人被控方引用《電訊條例》第23條檢控,指他們在○八年四月參與民間電台在旺角行人專用區所辦的論壇直播節目,藉未領牌的電訊設施發送或接收訊息。

案件編號:FACC 10 & 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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