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八名社運人士於去年六四維園集會結束後,涉組織群眾遊行至北角警署,期間衝擊警方防線並佔據馬路行車線。八人早前在東區法院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裁判官昨炮轟各被告專橫無理,自以為凌駕法庭及法律,自己犯法在先卻指摘警方造成衝突。其中兩名被告葉寶琳與男友王浩賢被指在案中擔當指揮角色,裁判官判兩人監禁四星期但緩刑一年,其餘被告則判罰款八百至二千四百元。
八名被告早前已被裁定非法集結等九罪成立,裁判官杜浩成昨判刑時指,遊行集會前要預先通知警方的機制,獲本港上訴庭及終審法院確立有效,且合乎《基本法》,不少人權先導國家亦有類似機制,本案中也沒有證據顯示此機制不符合國際人權水平。
然而,葉寶琳、朱凱迪及王浩賢等被告均向感化官指稱,現行《公安條例》不合時不合理,毋須按條例規定在遊行前通報警方;杜官批評他們明顯自以為可凌駕由立法會通過的法律、上訴庭、終審庭,甚至人權組織。
對於被告聲稱原本和平進行的遊行示威,因警方阻撓才發展成阻礙交通甚至暴力場面,杜浩成指出,其實是被告違法未有通報在先,之後又不接納警方安排,甚至指揮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他們的行為和想法可謂專橫無理。杜官表明法庭有責任守護巿民言論及示威自由等權利,但亦須打擊有人在行使權利時的違法行為:「遊行示威自由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但法治同樣重要,無人可以凌駕法律!」
杜官特別提到,遊行人士兩度衝擊警方防線,有警員更遭人蓄意擠向電車路及巴士,幸案中無人受傷,故指揮遊行人士進行衝擊的葉寶琳及王浩賢,罪行更嚴重。王浩賢昨散庭後對杜官的批評不以為然,更代表各被告表明會提出上訴。
事發於去年六月四日維園集會之後,葉寶琳等人呼籲集會人士加入遊行至北角警署,聲援之前「反財政預算案」中被捕人士,有超過一百五十人參加。期間警方一度截停遊行隊伍,遊行人士衝出英皇道佔據行車線,造成交通阻塞,更兩度衝擊警方防線。
案件編號:ESCC 5159/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