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公司聲稱轉介顧客予註冊西醫,進行高風險靜脈注射「非醫療」程序後,顧客出現發燒、腹瀉等病徵,其血液樣本被驗出含有高度抗藥性、難以利用抗生素治療的膿腫分枝桿菌。在深切治療部一星期,最終因血管內有瀰漫凝血反應,導致器官衰竭而死亡。
涉案一干人等謂願意合作,接受調查,以找出事故底蘊,而且不斷強調「沒有人想有此等事故發生」。縱然這說法屬實機會頗高,一則,做生意者,錢財利潤找上門則可,麻煩找上門卻萬萬不能。二則,如果事實是剛剛相反:「有人想有此等事發生」,一干人等豈不是「有預謀」,涉嫌干犯謀殺。
但是,「沒有人想」並不等同「沒有人」需要對顧客之死,負上民事或刑事責任。因為作為服務提供者,清楚解釋程序風險,盡其所能保障顧客安全,屬他們推卸不了的責任。由於未有履行此責任,導致顧客身體受到損害,服務提供者便須負上疏忽的法律責任。
一般而言,處理辦法是把顧客的損害量化為賠償,以錢解決。
理論上,顧客亦可以欺詐、傷人等刑事罪行,控告服務提供者,但一紙顧客根本未看清楚、或未完全理解便簽下的合約,往往成了提供者的護身符。
服務提供者嚴重疏忽,導致顧客死亡,可治以誤殺之罪。但是,由此而被定罪的案例不多,醫生由於導致病人死亡被判誤殺更屬罕見。法庭寬待醫生,原因是接受醫療程序存在風險,對醫生過分嚴苛,可能反而對病人不利。
然而,是次死亡事件的涉案服務提供者,包括聲稱的註冊西醫,所作所為是否「醫療行為」,是否應獲法庭一貫對醫生的寬大處理,他日自有分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