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涉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案件會分別在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審訊,表面上案件安排在哪一級法院審訊要視乎嚴重性而定,但近年有牽涉過億元黑錢的案件,律政司只安排在區域法院審理,以致今年二月高院上訴庭特別就「洗黑錢」罪行訂立判刑準則,以撥亂反正。
上訴庭在處理一宗洗黑錢案減刑申請時,副庭長司徒敬在判詞中指出,「洗黑錢」是處理犯罪得益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四年,但近年至少有兩宗個案,牽涉黑錢的金額分別達六十四億元及六億八千多萬元,律政司都只是安排在區院審理。
司徒敬指,上訴庭曾在○五年一案例指出,多數洗黑錢案應在區院審理,故律政司的政策或受此影響。他解釋,該案例並非考慮量刑輕重,只是指出此類案件由單一法官處理會較由陪審團裁決容易。但洗黑錢罪的規模及嚴重程度彈性極大,提出量刑應以阻嚇為原則,如案情涉及嚴重或跨國罪行、有組織犯罪集團、犯案者對罪行知情或涉及長時間清洗大額款項,刑罰均應上調。而警方發言人指,警方一般會根據律政司的指示將案件提交適當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