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四五五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二十五條: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經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十四年;或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