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裔男子報案稱遭前妻恐嚇,因不滿警方處理手法,竟假扮「人肉炸彈」在中環站港鐵車廂內高呼「爆炸」惹來一場恐襲驚魂,目的只為引起警方注意。他早前承認兩項向他人傳達有炸彈的虛假消息罪,昨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十個月。有法律界人士指被告在熙來攘往的港鐵站宣稱有炸彈,有機會引起乘客恐慌性爭相奔逃,後果可以很嚴重,「分分鐘會踩死一兩件」,認為判刑未能反映案件嚴重性,質疑控方「漏招」無將案交由可判更高刑期的區院審理。
被告Shahid(卅七歲),承認今年五月十六日下午,用電線膠布將一個四方形物體纏在腰間,登上中環港鐵站一列等候開出列車,向港鐵職員及警方虛報他身上懷有炸彈,並一度佔據駕駛室,事件擾攘逾一句鐘,期間警方動員半百人及封站一小時。
被告的律師求情強調,被告因受很大壓力才會犯案,他已經明白案件的嚴重性,亦為個人行為感到羞恥。律師又指被告來港後一直努力工作,犯案後仍得到僱主及家人的支持,故他無可能再犯。
律師又指,事發時港鐵站內人流不多,被告亦只是「得把口」,故案情並不算得嚴重。但裁判官認為被告在事發時,確有在公眾地方高呼「爆炸」及有類似引爆的動作,而且他唯一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遂以十五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認罪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最後判他入獄十個月。
案情指,當日下午被告進入首卡車廂高呼「爆炸」,又揮手驅散乘客離開,未幾更闖入駕駛室抽煙,一度將打火機放近腰間說:「唔好逼我」,同時用手提電話致電九九九報警,說他身上有炸彈,「叫警察,唔要CID」。警方到場後,被告才自行步出車廂投降。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出,裁判法院的權限最高只可判監三年,由於此案被告認罪,故不能說裁判官判刑「輕手」,但考慮到案發地點在中環站,引起乘客恐慌後果可以很嚴重,故刑期不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黃認為控方其實應安排此案在區院審理,因區院的權限最高可判監七年,法官可以提高量刑起點,判以兩年或以上監禁會更具有阻嚇力。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則指出,由於被告只是持假炸彈「搗蛋」,根據過去案例,判處十個月監禁也屬合理,並不算輕。律政司發言人則表示,會研究裁判官的判刑理據及檢控官的報告,才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港鐵發言人表示,港鐵尊重法庭的判決,公司會繼續與警方合作改善港鐵保安,提供良好和安全服務給市民。
案件編號:ESCC 1828/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