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穗蓮香樓商標是國家資產

【本報訊】港穗兩地「蓮香樓」爭奪「蓮香月餅」商標官司,高院昨日續審,被告一方的廣州蓮香樓分別傳召前高層及現時持有商標的國營公司代表作供,她們指廣州蓮香樓上世紀九十年代來港註冊「蓮香」商標,是受廣州市政府指示行事。又指廣州蓮香樓在○六年已轉由私人經營,但商標仍是國家資產,經營者須每年支付一百卅七萬元人民幣,才能使用「蓮香樓」招牌經營。

前高層曾任茶樓黨支副書記

現已退休的前高層張雪清,供稱八○年加入廣州蓮香樓,曾擔任茶樓黨支部副書記,職級約等於副經理;她指廣州蓮香樓由八○年代中已在港售賣「蓮香月餅」。她又指廣州蓮香樓九六年在港註冊「蓮香」商標,是因當時廣州著名食店「大三元酒家」、被外省公司搶註商標事件,廣州市政府遂指示各個經營老字號的單位,趕緊註冊商標。

雖然廣州蓮香樓在港的唯一業務是售賣月餅,為了發展,公司亦在港申請註冊時包含了其他食品。對於原告一方的香港蓮香樓指這是惡意註冊,她並不認同。現時「蓮香」在港的商標註冊,是由國營公司廣州飲食服務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持有,該公司負責人陳小紅供稱,現時轉為私人經營的廣州蓮香樓經營者,每年需向國營公司繳付逾百萬元人民幣,才可用「蓮香樓」名稱經營。

案件編號:HCMP 13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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