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第一類危險品 自製屬違法

訊號彈受法例管制,網民自行土法炮製除了會受傷外,更隨時會惹上官非。

發「教學短片」易惹官非

《危險品條例》列明,包括求救訊號彈在內的爆炸品屬於第一類危險品,除非持有有效牌照,否則任何人士均不得在本港製造、管有、貯存、運送或使用爆炸品。網民在家自製訊號彈,亦屬違法行為,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而在網上發表「教學短片」,即使是示範製作,也有機會觸犯法例。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在網上教人製作爆炸品,即使未知會否有人因而試製,已有機會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的「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條文,最高可被判囚五年。法律界人士黃國桐則補充,能否入罪要取決於上載短片者的意圖,如有否鼓吹網友製彈、有否詳細列明如何購得材料等,若發布者只是僅提供知識,並無鼓吹犯罪或散布恐怖訊息,則難以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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