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控新歡鳩佔宿舍

男警跟前妻離婚後仍同住警察宿舍,後來他另結女友,對方帶同女兒在三年前進駐宿舍更替他誕下男嬰。男警原本享齊人之福,惟卻是噩夢開始,女友懷孕時要求前妻搬走,男警因此與女友交惡及自行搬離宿舍,女友疑「鵲巢鳩佔」拒絕搬走,在二人正式分手後更改換門鎖。男警事後被揭違反警察宿舍條款,在內部調查期間被下令要先交還宿舍。無計可施的他遂以興訟一途解決,昨入稟區域法院要求前女友交還宿舍及賠償他的損失。

原告戴旭隆,被告依次是他前女友梁敏霞及梁與已故丈夫所生的女兒袁雅恩。入稟狀指,戴於○三年十一月廿六日起以月租二千多元,租住九龍灣德福花園警察宿舍單位。根據警察宿舍條款,原告只可以跟配偶、子女及家傭同住上址,否則會被視作違反租用條例。

戴離婚後,前妻與女兒仍與他同住上址。○七年戴與梁成為情侶,至○九年三月,梁及袁在戴的同意下搬入宿舍,三個月後梁懷孕,並於一○年一月誕下兒子。入稟狀指梁有孕時,要求戴的女兒和前妻搬走,為此戴跟梁的關係漸惡化,戴於一○年五月更搬離宿舍,改與兩名女兒和母親同住,惟他亦不時返回宿舍短宿探望兒子。

被揭違例 內部調查

至今年六月,戴與梁正式分手後,梁被指在未獲戴的同意下更換門鎖,又不讓他進入宿舍。戴自同月十五日開始,已不斷致電及以手機短訊聯絡梁要她搬走,但未獲理會。梁後來報警指稚子失蹤,事件因而令警隊上級知道戴違反《分配警察部門宿舍條件及承諾》,疑讓未符資格的兩名被告佔用宿舍。戴為此需接受內部調查,而調查期間戴需先交還宿舍,並暫停加薪及考核;如戴無法交出宿舍,便要付一萬二千多元的市值月租。

二千月租 仍要自掏

被拒諸宿舍門外的戴,在今年七月十三至八月十四日期間,多番發律師信要求兩名被告搬走但不果。且由六月起,已無法享用宿舍的他,仍要自掏腰包付二千多元月租,故他遂興訟要求兩名被告搬走交還宿舍及作出賠償。

記者昨日分別到原告現時居住的馬鞍山單位,和被告所住的警察宿舍單位查訪,惟兩單位均未有人應門。

案件編號:DCCJ 322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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