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三院女職員過去七年涉嫌侵吞公款,每月由一千多元至四萬元不等,期間每月捐二百元給無國界醫生和紅十字會。東華三院近日揭發事件,取得法庭臨時命令,凍結該女職員合共二百五十二萬元財產,再報警及向她民事追討。高等法院昨延續該凍結令,直至有其他命令或案件有判決為止,准她每月可由其銀行戶口提走約八千元生活費。
原告東華三院今年八月與被告李鳳屏開了兩次會,她承認每月侵吞原告三萬至四萬元不等的款項,為期七年。原告於九月十日向高院申請,要求凍結她的財產,以她每月侵吞三萬元計,七年合共二百五十二萬元財產。高院接納原告申請,下令凍結她二百五十二萬元財產,但准她每星期由銀行戶口提走最多二千元生活費。原告之後再報警。
原告又入稟高院向被告民事追討,指她違反僱傭合約和誠信責任,要她交代被她侵吞款項的去向及還款給東華三院。案件昨在高院提訊,原告要求延續凍結令,被告親自向法官陳詞。
被告在庭上承認曾侵吞原告款項,但聲稱侵吞款額少於二百五十二萬元。她指,她早年只是每月侵吞一千餘元,她是自一○年以後才每月侵吞三萬至四萬元,原告的電腦應有紀錄。法官則解釋,現時只是凍結她的財產,若計多了,原告日後只會取回被侵吞的款項。被告又投訴,她不能用提款卡提款,而她每月需償還私人貸款給銀行和保險費四千餘元,且每月捐給人道救援組織無國界醫生和紅十字會共二百元,都無法自動轉帳過戶。法官稱被告銀行戶口被凍結,不能再用提款卡,她要直接找銀行經理提款和作出安排。
被告表示,她已失業,還款給原告需要時間。她又指,是她一人做錯事,不想連累丈夫,她擔心法庭日後會將她和丈夫擁有的住所判給原告。法官則建議她盡快與原告就侵吞款額和還款達成協議,而住所是否受影響要留待日後決定。
法官除繼續凍結她共二百五十二萬元財產外,也命令她在十四日內披露所有價值逾十萬元的財產,但提醒她若覺得披露財產資料會成為刑事檢控的證據,她有權不披露。另外,法官准她每月最多由銀行戶口提走八千元生活費。
東華三院發言人稱有關案件已交由警方處理,東華將全力配合警方調查,由於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東華不便再評論。
案件編號:HCA 1639/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