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離婚婦人於○八年由相識十多年的好姊妹陪伴到金行買了一隻價值近五萬元的勞力士名錶後,在往如廁時將名錶暫交對方保管,豈料如廁後對方去如黃鶴,一年後才知道名錶已被典當,更因其好姊妹一直未能贖回名錶而報警。觀塘法院經審訊後,於昨日裁定女事主的好姊妹一項盜竊罪成,判被告入獄四個月。卅九歲事主黃淑興到法庭旁聽後表示,她至今仍未取回損失,而被告是罪有應得。
裁判官指,被告郭藝梅(四十歲)聲稱於○八年六月七日事發當日着事主代被告先付錢買名錶,其後趁事主往如廁時帶着名錶悄悄離去,但直至○九年十二月又突主動向事主表示已將該隻錶以二萬五千元典當,着事主自行往贖回,可見被告的說法不合邏輯兼難以置信,故此該隻錶根本是事主所有,被告只是不問自取,被告因此盜竊罪成。
案件編號:KTCC 2967/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