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沙田一地盤的貨櫃○六年底爆炸,兩男女被燒傷,其中男傷者身體更有超過五成半不同程度燒傷。男傷者之後入稟向地盤承辦商及二判索償,更「爆出」二判要他在貨櫃內「整炸藥」,最終導致發生爆炸。案件早前在高院經審訊後,法官昨判決指接納男傷者證供,並認為當時被告方確有叫他在貨櫃製炸藥,下令被告需賠償男傷者約一百九十七萬元。
原告薛來生(約五十八歲),被告是二判志洪工程有限公司及地盤承辦商Penta-Ocean-Peako Joint Venture。判詞指○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早上,沙田水泉坳街五十九號地盤內一個貨櫃突然發生爆炸,在貨櫃內的原告及蔡姓女子燒傷送院,其中原告昏迷超過十日並住院三個月,需進行植皮手術。
涉案貨倉是志洪工程的辦公室及儲存倉,志洪工程確認原告是旗下員工,但否認叫原告製炸藥。
原告曾作供指他早於○六年十一月已在該處工作,主要負責製作爆炸品,完成後公司會把炸藥運往別處;而事發時他前面的炸藥突然爆炸。他又指之前的八至十月,亦曾替被告於澳門的地盤製作爆炸品用作爆石。法官於判詞指在庭上看過原告模擬製作炸藥,相信他確懂得製作,並認同他的證供誠實可靠且曾於該地盤替被告製炸藥,故判原告得直。
案件編號:HCPI 637/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