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原審裁判官裁決時的一句「接納兩名證人的『全部證供』為屬實」,因而令一名原被裁定駕車時使用手機罪成的輕型貨車司機,在上訴時打甩罪名。該案警員在原審時供稱當時是駕電單車上前截查,增援警員作供亦證實此點;惟司機早前在高院上訴時,證實當時截查警員所駕的是巡邏車。法官昨下判詞裁決指,兩名警員的口供確有錯誤之處,並非原審裁決所指的「全部證供屬實」,故裁決有不穩妥,判司機上訴得直撤銷罪名。
上訴人周敏誠,原被控一項駕駛汽車時無合理辯解以手持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罪。上訴人被指在案發日下午,駕貨車在粉嶺公路駛往大埔方向時,被指手持一部銀色手機並在手機上按鈕。率先到場截查的警員原審時供稱,當日收到電台指示駕電單車前往,第二名到場增援的警員作供時,亦確認首名警員是駕電單車到場。上訴人原審自辯時則指,當日是用藍芽裝置接聽電話,又指首名到場警員是駕駛巡邏車,更指對方的巡邏車駛至時幾令他與前車相撞。
原審裁判官裁決時接納兩名警員口供,並認為二人「全部證供屬實」,又指警員當時使用何種交通工具,署方一定有紀錄查證到,原審官當時更指對上訴人聲稱警員當時使用巡邏車的說法,令人難以理解。
惟案件在上訴時,控方也承認警員當日確是使用巡邏車而非電單車,控方並「補鑊」力陳警員只是「記錯」當時使用何種車輛,又指警員講錯車輛性質,也不代表警員對上訴人當時駕車使用手機的觀察有誤。
但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正正就是因為他不信上訴人說法,而相信兩名警員「記錯」的駕駛電單車,並指警員「全部證供屬實」,因此定罪存有不穩之處。
案件編號:HCMA 754/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