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咪案 兩被告上訴終院

【本報訊】兩名社民連成員去年在公開場合衝上台,向當時的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搶咪及撒溪錢,裁判法院經審訊後,原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成而判囚十四日,惟二人早前上訴減刑得直,改判罰款了事。由於控辯雙方均認為涉及的現行法例有其灰色地帶,希望能交予終審法院就條例作詮釋,昨日在高院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法官也認同有關法例有釐清必要,且涉及公眾利益,故批准提交終院審理。

求釐清現法例灰色地帶

律政司及涉案兩名被告周諾恒(廿七歲)和黃軒瑋(廿三歲),昨日均要求就案件申請上訴至終院。律政司代表律師陳詞指,主要想法庭釐清若控方以《公安條例》中「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的條例起訴,中文版本條文指明其行為或煽惑「他人」,但英文版本卻沒有「他人」的字眼,若控方採用中文版本是否不當;另外,條文列明,該些行為有「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控方須要證明那些元素才能達至控罪成立。

兩名被告的代表律師則認為,條文中指若某人作出行為阻止某事情進行,控方舉證時是否需證明行為與事件發展之因果關係。

案情指在去年四月十日的「港鐵競步賽」活動中,周諾恒在現場撒溪錢,黃軒瑋則上台向鄭汝樺搶咪,二人在原審時被定罪判囚十四日。二人早前在高院提出上訴,法官認為二人雖以「非和平」方式示威,但現場人士未有因他們的行為被激發或起哄,故撤回二人監禁,改判搶咪的黃罰款三千元,撒溪錢的周則罰款二千元。

案件編號:HCMA19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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