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現時辦公的單位,外界以至黨員一直以為是民主黨自己的物業,也就是黨產。然而,本報揭發,原來這個所謂的「黨產」,其實只是自作多情的黨產,業主另有其人。
民主黨一些大老的解釋古怪而難以釋疑。既然有心人送贈物業,是希望民主黨有自己的辦公地方,不用左搬右搬,並省下一些租金經費,就應該捐給民主黨,而不應該捐給一間連真正股東是誰都不知道的公司。
民主黨一向佔有道德高地,口口聲聲指摘人黑箱作業。那麼,光明正大如民主黨員就不應該遮遮掩掩,而應該名正言順,把樓宇直接列入民主黨的黨產。
即使捐款人不想出名,也可以用「無名氏」的形式捐出,外界便不會知悉。為何民主黨要由一間公司持有所謂的黨產,從而造成不必要的誤會?
還有一個重要疑點,就是出現在○八年的股權轉讓資料顯示,原本由兩間海外公司持有的股份,其中一半,即四百股,被轉給民主黨的三位大佬,當中兩位為現任立法會議員,但他們在利益申報中並無提及。兩人解釋,他們只是信託人而非受益人,依例不必申報。問題是,若兩人真的只是代理人,那真正的股權持有人又有沒有跟所謂的信託人簽了信託狀?
事實上,這些交易涉及千萬元以上的物業,口講無憑,以紙為據。既然做委託人,就必須簽委託書,否則人人都話自己是受委託而持有股權物業,便沒有人需要申報,到時申報制度就形同虛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