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澳門立法會昨表決通過《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其內逗留及博彩的條件》法案,規定廿一歲以下人士不能進入娛樂場及在內工作。違者除會被即時驅逐外,更或須罰款,最高可達一萬澳門元(約九千七百港元),而贏得的彩金亦會被全數充公,有關博彩承批公司亦須面臨罰款,最高達五十萬澳門元(約四十八萬港元),該法案將在當地政府公報刊登後正式生效。
該法案列明,經司法裁判宣告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身事務者、公共行政人員及明顯處於醉酒狀態或受毒品影響人士,均一律禁止進入娛樂場所。
如進入娛樂場所人士拒絕向警員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將會被驅逐離開,並被視作普通違令罪處罰,或會被罰一千至一萬澳門元(約九百七十至九千七百港元),而其在娛樂場的投注金及贏到的彩金亦被政府充公。若果幸運博彩承批公司允許禁止進入者在娛樂場內工作或博彩,將或會被罰一萬至五十萬澳門元(約九千七百至四十八萬港元)。
為了針對病態賭徒問題,任何人自行提出或確認是其家屬提出的禁止進入娛樂場申請,博監局局長可禁止其進入全部或部分娛樂場,為期最長兩年。澳門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指出,有關法律精神主要是希望病態賭徒可暫離賭場,認為該條文有必要性存在。